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鲁1723执1347号
申请执行人: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济南路与淮河路交汇处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M2YYT71。
被执行人:济南程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6号楼28层2803-3室。。
被执行人:济南程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永昌街道办事处枣曹路机电产业园13号。。
申请执行人菏***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程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济南程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鲁1723民初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济南程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济南程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执行通知书含逾期履行风险提示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告知其逾期履行、逃避执行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如实向本院报告详细的个人财产状况。
被执行人济南程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交纳案款99150.49元,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96688.49元,交纳执行费1312元,诉讼费1150元。(2023)鲁1723民初6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1)项、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成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鲁1723民初6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成武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