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509民初7247号
原告吴江市双龙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双龙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江市双龙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江市双龙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75元,由原告吴江市双龙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