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1330某某与苏州市某某区某某人民政府、某某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9民初11330号
原告:***,男,1966年4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莺,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区***舜湖西路**。
负责人:吕伟峰,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传康,江苏吴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卫,江苏吴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区松陵镇长安路与高新路交叉口伟业新都汇****div>
法定代表人:姚国华。
被告:汤健,男,1983年4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丽锋,江苏凡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受理了原告***与被告苏州市**区***人民政府、****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汤健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7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马文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