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至诚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惠民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与浙江至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3民初3508号
申请人:江苏惠民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工业园A区华西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章旭,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浙江至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南白象镇曙东路35号2楼。
法定代表人:陈建德,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江苏惠民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至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惠民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至诚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36373.48元或查封、扣押其其他等额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惠民交通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至诚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36373.48元元或查封、扣押其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崔兆海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单银银
书 记 员 陈 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