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至诚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至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3民初350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惠民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工业园**华西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章旭,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浙江至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南白象镇曙东路****。
法定代表人:陈建德,该公司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惠民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至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依法作出(2021)苏0803民初3508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浙江至诚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36373.48元或查封、扣押其其他等额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惠民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的纠纷已解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浙江至诚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36373.48元的冻结或查封其其他等额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崔兆海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朱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