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至诚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至诚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丽凯服饰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文稿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304执3334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至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南白街道曙东路35号2楼,组织机构代码:67841711-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丽凯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梧田工业区凤坊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70434369-3。
申请执行人浙江至诚建设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304民初323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18711796元及利息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17年6月20日(以邮政专递收寄日期为准)向被执行人浙江丽凯服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被执行浙江丽凯服饰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申请执行人浙江至诚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如下:被执行人浙江丽凯服饰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瓯海经济开发区的在建工程。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浙江丽凯服饰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并于2017年8月22日到被执行人浙江丽凯服饰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瓯海经济开发区的在建工程查看,了解到上述在建工程尚未竣工验收处于空置状态。
2018年1月10日,本院对上述在建工程及土地、变压器、电梯进行了评估,2018年1月30日完成了对上述财产的评估。2018年3月12日,申请执行人浙江至诚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暂缓处置上述在建工程的申请。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财产暂不能处置,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