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通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9169江苏通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苏州市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09民初9169号
原告:*苏通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区松陵镇体育路5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月19日生,汉族,住镇*市。
第三人:***,男,1985年4月21日生,汉族,住*都市。
第三人:镇*余之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市京口区小米山路274号4-6楼4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苏通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镇*余之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原告*苏通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游佳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