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509民初9649号
原告吴鸣,女,1962年9月8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委托代理人石月英,苏州市吴江区梅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苏州市吴江区公路管理处,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云梨路1917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代理人***,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通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体育路55号。
委托代理人***,江苏古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古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鸣与被告苏州市吴江区公路管理处、江苏通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鸣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6元,由原告吴鸣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