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国道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贵州国道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3民终12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3月27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龙县人,住贵州省安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仁刚、章心臣,贵州泳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国道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蟠桃宫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蔡义前。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吴亚兴,贵州识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龙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贵州省安龙县栖凤街道市府大道新汽车站旁。

负责人:吴坤麟,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寅,贵州集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登亮,男,1965年9月1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桥坤,贵州集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龙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龙县海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龙县招堤街道办事处海庄社区杨家庄组。

法定代表人:**。

**、安龙县海川商贸有限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生,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龙县海川商贸有限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贵州国道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安龙县交通运输局、王登亮、**、安龙县海川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2019)黔2328民初13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2019)黔2328民初134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22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谢 娟

审判员 张基柱

审判员 查必林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