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526民初7037号
原告:毕节远大建筑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碧海街道办事处尚家寨村。
法定代表人:尚子翔,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0508050852。
特别授权代理人:徐仁凯,贵州浩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78年2月15日生,住贵州省毕节市。
被告:贵州国道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蟠桃宫路**。
法定代表人:蔡义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68661W。
本院在审理原告毕节远大建筑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贵州国道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被告贵州国道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为由,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申请退回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毕节远大建筑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13元免收。
审判员 赵 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赵泽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