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9699号
原告:启德半导体设备安装(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祖冲之路1453号1幢。
法定代表人:**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虹泉路1000号2幢A座710室。
法定代表人:KIMBOKJA,职务不明。
原告启德半导体设备安装(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受理。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启德半导体设备安装(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83.88元,由原告启德半导体设备安装(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