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6民初5727号
原告:***,男,1983年8月26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启德半导体设备安装(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祖冲之路1453号1幢。
法定代表人:**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5月2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舒城县。
原告***与被告启德半导体设备安装(上海)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于202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