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通装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东亿起重吊装有限公司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7民初6976号
申请人:明通装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鹤边鹤泰路二横路一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东亿起重吊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桥街道兴旺路1号(东南侧第二栋厂房)。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198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被申请人:启德半导体设备安装(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祖冲之路1453号1幢。
法定代表人:**龑。
被申请人:昆山佳良装卸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339省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
本院在审理明通装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东亿起重吊装有限公司、**、启德半导体设备安装(上海)有限公司、昆山佳良装卸安装有限公司、***与第三人上海东亿半导体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明通装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苏州东亿起重吊装有限公司、**、启德半导体设备安装(上海)有限公司、昆山佳良装卸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617555.7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明通装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东亿起重吊装有限公司、**、启德半导体设备安装(上海)有限公司、昆山佳良装卸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617555.7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玲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顾喆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