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德半导体设备安装(上海)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6民初3507号之一
原告:启德半导体设备安装(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祖冲之路XXX号XXX幢。
法定代表人:**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恺闻,上海同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兰***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启德半导体设备安装(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受理后,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启德半导体设备安装(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书记员 程昳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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