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德半导体设备安装(上海)有限公司

启德半导体设备安装(上海)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6民初3514号 原告:启德半导体设备安装(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祖冲之路XXX号XXX幢。 法定代表人:**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恺闻,上海同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兰***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启德半导体设备安装(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德公司”)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 书记员  程昳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五十七条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 (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第二百五十八条…… 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