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12863号
原告:启德半导体设备安装(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祖冲之路XXX号XXX幢。
法定代表人:**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
原告启德半导体设备安装(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启德半导体设备安装(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公告费人民币260元,合计人民币285元,由原告启德半导体设备安装(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曦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魏本月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