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0581民初2663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1月26日生,现住林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59年6月13日生,住林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3年6月25日生,住林州市。
被告:新乡工神锅炉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环路。
法定代表人:司金中,任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乡工神锅炉安装维修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自愿,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9300元,减半收取为4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邓 峰
代理审判员 李 会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罗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