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创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创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祁阳县贵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4执5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创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高新区光辉街。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祁阳县贵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祁阳市观音滩镇***。 法定代表人:***。 湖南创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祁阳县贵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衡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字第251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湖南创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向被执行人祁阳县贵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月8日、2月7日、3月10日、4月12日、4月27日对被执行人祁阳县贵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不动产、银行存款、车辆、网络资金、证券等财产发起多次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书面承诺于同年2月26日前履行还款义务,但超期后拒不履行,本院遂将被执行人依法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21年5月17日,申请执行人湖南创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阳泉江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范 明 书 记 员 曾 磊 校对责任人:阳泉江 打印责任人:曾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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