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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得润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安徽卓越电气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21财保1号 申请人:安徽得润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岗集镇神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662919606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安徽卓越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创新产业园研发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3581182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安徽得润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卓越电气有限公司限额为1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担保人***提供其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合不动产权第0037350号)室房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得润电气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安徽卓越电气有限公司限额为1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合不动产权第0037350号)室房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得润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应月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