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21执83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安徽得润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
丰县岗集镇神龙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662919606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安徽卓越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
创新产业园研发楼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3581182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安徽得润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卓越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皖0121民初2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审理期间,本院以(2020)皖0121执保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安徽卓越电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拔被执行人安徽卓越电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30258.85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