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91执21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卓越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35811828(1-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137531857F。
法定代表人:周天喜,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安徽卓越电气有限公司与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安徽卓越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0191执212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许 磊
审 判 员 唐 峻
审 判 员 尹 刚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