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25民初820号之二
原告:***,男,汉族,1976年5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惠安县。
被告:福建省大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螺城镇企塘岭下惠安汽车南站二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770667530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确山健阳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确山县产业聚集区健阳产业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5579226390K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9年5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惠安县。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大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山健阳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作出(2020)豫1725民初820号民事裁定书,已依法裁定:1、冻结被告福建省大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10666728.97元;2、查封被告福建省大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福建省惠安县螺城镇溪南村0.18公顷的商服用地,宗地编号为:2004-8-20,项目名称:惠安县国土资源局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公示PX-20150413X02;3、查封、冻结福建省大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福建省大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所占/持100%的股权、在福建省源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所占/持80%的股权。2020年12月8日,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根据***的申请,作出(2020)闽0521破申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裁定受理福建省大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整一案。故应解除本案对福建省大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作出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因本案冻结的被告福建省大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10666728.97元;
二、解除因本案查封的被告福建省大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福建省惠安县螺城镇溪南村0.18公顷的商服用地,宗地编号为:2004-8-20,项目名称:惠安县国土资源局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公示PX-20150413X02;
三、解除因本案查封、冻结的福建省大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福建省大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所占/持100%的股权、在福建省源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所占/持80%的股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仰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