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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福建省大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山健阳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25民初820号之三 原告:***,男,汉族,1976年5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惠安县。 被告:福建省大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螺城镇企塘岭下惠安汽车南站二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770667530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确山健阳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确山县产业聚集区健阳产业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5579226390K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9年5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惠安县。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大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山健阳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作出(2020)豫1725民初820号民事裁定书,已依法裁定:1、冻结被告***名下存款10666728.97元;2、查封、冻结被告***在被告福建省大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100%股权、在惠安协信建筑业管理有限公司的9.09%股权、在惠安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90%股权。现本院已于2020年9月21日作出(2020)豫1725民初820号判决书,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已作出(2020)豫17民终4100号终审判决,现判决已生效,被告***不承担法律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因本案冻结的被告***名下存款10666728.97元; 二、解除因本案查封、冻结的被告***在被告福建省大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100%股权、在惠安协信建筑业管理有限公司的9.09%股权、在惠安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90%股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仰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