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25民初820号之三
原告:***,男,汉族,1976年5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惠安县。
被告:福建省大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螺城镇企塘岭下惠安汽车南站二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770667530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确山健阳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确山县产业聚集区健阳产业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5579226390K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9年5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惠安县。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大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山健阳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作出(2020)豫1725民初820号民事裁定书,已依法裁定:1、冻结被告***名下存款10666728.97元;2、查封、冻结被告***在被告福建省大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100%股权、在惠安协信建筑业管理有限公司的9.09%股权、在惠安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90%股权。现本院已于2020年9月21日作出(2020)豫1725民初820号判决书,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已作出(2020)豫17民终4100号终审判决,现判决已生效,被告***不承担法律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因本案冻结的被告***名下存款10666728.97元;
二、解除因本案查封、冻结的被告***在被告福建省大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100%股权、在惠安协信建筑业管理有限公司的9.09%股权、在惠安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90%股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仰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