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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福建省大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521执69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 被执行人:福建省大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螺城镇企塘岭下惠安汽车南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770667530H。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大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闽0521民初23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要求其偿还申请执行人货款1019114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立即变现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确实有效的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于2020年12月8日受理案外人对被执行人的重整申请。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表示清楚本案执行情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