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荣建设(福建)有限公司

福建省大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山健阳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725执50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大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螺城镇企塘岭下惠安汽车南站**。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身份证号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770667530H。 被执行人确山健阳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确山县产业集聚区健阳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5579226390K。 本院作出的(2019)豫1725民初31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大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05月18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05月18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20年05月18日提起网络总对总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无车辆。 二、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2020年5月29日前往被执行人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关、房产登记机关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 四、2020年6月2日前往被执行人所在的不动产登记机关、房产登记机关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进行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已被异地法院查封,本院轮候查封。 五、2020年6月3日,经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被执行人名下产业园二期内1#、2#、3#***、4#高管楼的房产,本案予以查封,查封的房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对其执行。 六、2020年8月27日,本院依法发出传票传唤被执行人前至本院,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到庭接受询问。 七、2020年10月23日,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健阳产业园大门西侧的在建工程,本案予以前往查封,查封的房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对其执行。 由于被执行人未按照报告财产令要求在期限内申报财产信息,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决定纳入失信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12926456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对其进行处置,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确山健阳实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大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李 磊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俊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夏 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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