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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螺城信用社、福建省大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521执92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螺城信用社,住所地惠安县螺城镇南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X11439561D。 法定代表人:**彬,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福建省大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惠安县螺城镇企塘岭下惠安汽车南站**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770667530H。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9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 被执行人:***,女,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螺城信用社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大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执行依据(2018)闽0521民初70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限制其消费,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未实际扣押到位)。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惠安县,一拍、二拍变卖均已流拍。本院多次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确实有效的执行财产线索。2020年10月26日,本院已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并送达执行情况告知书。申请执行人确认执行情况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龙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