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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申请保全案件、合伙协议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3126执保50号 申请人:***,男,1967年9月1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古丈县。 申请人:***,男,1969年6月12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古丈县。 申请人:***,男,1974年2月1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古丈县。 被申请人:湖南省水工环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万家丽南路二段89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南省水工环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为了确保本案审判后生效判决能够得到及时、有效执行,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省水工环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余留在古丈县教育和体育局的306108.92元工程款依法采取冻结、扣押等保全措施,以防止被申请人湖南省水工环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支取或转移。申请人***以其名下所有的品牌号为丰田CA6520UE4小型普通客车为该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水工环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因建设古丈县芙蓉学校高速公路弃土场不稳定边坡治疗工程施工项目余留在古丈县教育和体育局的工程款306108.92元; 二、查封申请人***名下所有的品牌型号为丰田CA6520UE4、车牌号为湘UF××××小型普通客车。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 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