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3126执保5号
申请人:***,男,1967年09月01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古丈县。
申请人:***,男,1969年6月12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古丈县。
申请人:***,男,1974年2月1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古丈县。
三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新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吉首市。
被申请人:***,男,196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被申请人:湖南省水工环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原名称:湖南省水工环地质工程勘察院),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万家丽南路二段898号(湖南地质大厦130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湖南省水工环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省水工环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余留在古丈县教育和体育局的30
6,108.92元工程款(古丈县芙蓉学校建设项目高速公路弃土场不稳定边坡治疗工程的施工项目)依法采取冻结扣押等保全措施,以防止被湖南省水工环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支取或转移。申请人***以其名下所有的品牌型号为丰田CA6520UE4小型普通客车为该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水工环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因建设古丈县芙蓉学校高速公路弃土场不稳定边坡治疗工程施工项目余留在古丈县教育和体育局的工程款30
6,108.92元;
二、对申请人***名下车牌号为湘U4××××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车辆品牌为:丰田,车辆型号为:CA6520
UE4)。
案件申请费2,05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 义
书 记 员 田 炜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