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3126民初704号
原告:***,男,1967年9月1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古丈县,现住古丈县。
原告:***,男,1969年6月12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古丈县,现住古丈县。
原告:***,男,1974年2月1日出生,土家族,在湖南省古丈县断龙山镇龙王湖村81号,现住古丈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新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被告:湖南省水工环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住所:长沙市天心区万家丽南路二段898号(湖南地质大厦1309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长兼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现住吉首市。
原告***、***、***与被告***、湖南省水工环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公开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407元,减半收取3203.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思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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