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2民初839号
原告沈阳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沈阳市喜来荟百货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迅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沈阳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喜来荟百货超市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阳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75.00元,减半收取3,937.50元,由原告沈阳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 勇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余姝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