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正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义乌市方杰渣土清运有限公司、义乌市正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82民初14650号 原告义乌市方杰渣土清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长春社区工人北路509号2楼。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义乌市正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望道路255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被告***,男,197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原告义乌市方杰渣土清运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义乌市正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市方杰渣土清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7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义乌市方杰渣土清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