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执2489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陆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上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成***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83B。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字第435号仲裁调解协议,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陆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195533.33元。
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执行标的额属于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范围,且被执行人住所地在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辖区。为便于案件执行,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都仲裁委员会(2020)***字第435号仲裁调解协议由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执行。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和卷宗材料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戴 伟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