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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众兴土地整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宝鸡市麟游县某某镇某某盘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3执69号 申请执行人:宝鸡市众兴土地整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宝鸡市麟游县**镇**盘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任村委会主任。 宝鸡市众兴土地整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宝鸡市麟游县**镇**盘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宝鸡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字第2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宝鸡市麟游县**镇**盘村未自觉履行生效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宝鸡市众兴土地整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位于宝鸡市麟游县,属**游县人民法院辖区。 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一)、(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及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陕执他10008号批复函裁定如下: 宝鸡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字第21号仲裁裁决书由宝鸡市麟游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董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