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3执69号
申请执行人:宝鸡市众兴土地整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宝鸡市麟游县**镇**盘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任村委会主任。
宝鸡市众兴土地整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宝鸡市麟游县**镇**盘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宝鸡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字第2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宝鸡市麟游县**镇**盘村未自觉履行生效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宝鸡市众兴土地整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位于宝鸡市麟游县,属**游县人民法院辖区。
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一)、(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及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陕执他10008号批复函裁定如下:
宝鸡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字第21号仲裁裁决书由宝鸡市麟游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董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