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1181民初1788号
原告:山西日日旺广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南中环街200号国际大都会A幢1**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76年11月16日生,汉族,孝义市高阳镇***村2组45号居民。
被告: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东华门街1号。
原告山西日日旺广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公司没有工商登记记录,原告无法证明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公司与被告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关系为由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西日日旺广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山西日日旺广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