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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电力拓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联瑞联丰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28005号 原告:北京华电力拓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万兴路86号-A483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联瑞联丰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7号4层407室。 负责人:*** 原告北京华电力拓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联瑞联丰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华电力拓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华电力拓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属当事人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亦未侵害第三人利益,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华电力拓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 五 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