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0404民初651号
原告:安徽君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区望峰岗北路发强玻璃厂西3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3MA8MY5BHX9(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淮南市国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窑口镇窑口街道政和街陈圩中心村B区5号楼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073902937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君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航,***君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君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南市国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立案。原告安徽君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安徽君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君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君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徐 雪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