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兴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5480**兴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区***杨扇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509民初5480号
原告:**兴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区***汽车站南路。
法定代表人:王阿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巧明,江苏吴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区***杨扇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苏州市**区***东方南路89号。
法定代表人:吴国卫,该村村委会村主任。
原告**兴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盛公司)诉被告苏州市**区***杨扇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杨扇村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倪晓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兴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巧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扇村村委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兴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50642.99元及利息损失123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兴盛公司放弃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2018年1月初,被告因翻修厂房屋面需要,原告经招标后中标,与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完成应在2018年6月付款,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该工程的工程款项为150642.99元,但该款经催讨无果。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依法支持。
被告杨扇村村委会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13日,杨扇村村委会(发包人、甲方)与兴盛公司(承包人、乙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因甲方将***杨扇村标准厂房翻修屋面工程发包于乙方施工,乙方按照甲方招标要求施工,按建设规范建设并达到质量合格要求,乙方包工包料,单价186.8元/m2(含税),总价约145704元;工程款按建筑面积结算,工程量按实际丈量,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款一次性支付(2018年6色之后付款。
2018年2月3日,马光荣、吴国卫、周跃忆等四人联合确认杨扇村标准厂房屋面翻修工程工程量为806.44平方米并出具工程量结算单1份。2018年2月4日,兴盛公司与杨扇村村委会进行结算并制作结算单1份,结算单载明翻修屋面建筑面积为806.44m2,投标单价为186.8元/m2,结算造价为150642.99元,另马志荣在施工单位处签字,吴国卫、周跃忆等三人在建设单位处签字。
庭审中,兴盛公司陈述:兴盛公司承包的杨扇村村委会标准厂房翻修屋面的工程至2018年2月4日结束,工程结束后即进行了结算,马志荣是兴盛公司的项目经理,吴国卫是杨扇村村委会村主任,周跃忆等二人为杨扇村村委会委员;工程结束后,经兴盛公司催讨,杨扇村村委会未支付过任何款项。
以上事实,有原告兴盛公司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量结算单、工程款结算单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兴盛公司承包了被告杨扇村村委会的标准厂房屋面翻修工程并进行了施工,施工结束后,双方进行了结算,被告杨扇村村委会确认工程款为150642.99元,后被告杨扇村村委会未支付任何工程款,显属违约,本院对原告兴盛公司要求被告杨扇村村委会支付工程款150642.99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胜诉方所预交的诉讼费用,原告兴盛公司要求由被告杨扇村村委会直接向其给付,已预交的诉讼费用不再要求法院退回,本院予以准许。被告杨扇村村委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的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苏州市**区***杨扇村村民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兴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50642.99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分行营业部,账号:62×××60)。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79元,由被告苏州市**区***杨扇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兴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分行营业部,账号:62×××60)。原告**兴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76),并将已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凭证交至我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倪晓红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洪善伦
书 记 员 田匡华
附录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