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兴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市开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兴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09民初5303号
原告:**市开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区震泽镇齐心村318国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杨宪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小峰,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区盛泽镇汽车站南站。
法定代表人:王阿斌。
本院在审理原告**市开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兴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市开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市开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开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76元,保全费2520元,共计6096元,由原告**市开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袁 媛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长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