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兴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6170***与苏州市**区黎里中心卫生院、**兴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509民初6170号
原告:***,男,196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鹤方,江苏李杏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苏州市**区黎里中心卫生院,住所地苏州市**区。
法定代表人:沈志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喻,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战宏,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区。
法定代表人:王阿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根荣,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苏州市**区黎里中心卫生院(以下简称黎里卫生院)、**兴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盛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受理,因案情复杂,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邵晓波、人民陪审员管凤兰、刘俊兵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1月1日日、2020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龚鹤方、被告黎里卫生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喻,被告兴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房屋重建的费用500000元,其中被告兴盛公司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被告黎里卫生院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租金损失30000元(自2018年6月7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2月7日计20个月,每月1500元计算,要求支付至重建修复为止);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后原告自愿撤回租金损失的诉请。事实和理由:原告的房屋座落于黎里卫生院周边。2015年被告黎里卫生院开始施工扩建,2016年3月原告发现自家房屋出现多处裂缝,便与被告黎里卫生院交涉并报警。后民警与黎里卫生院扩建项目招标人包文兵到达现场进行商议,并在现场拍摄了照片。2016年10月包文兵又来现场拍照,之后便没有音讯。据原告了解,被告黎里卫生院将扩建项目发包给被告兴盛公司。现黎里卫生院扩建项目已完工,原告房屋修缮事宜一直没有解决,兴盛公司作为建设方,应对原告房屋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黎里卫生院作为发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黎里卫生院辩称,1、原告的房屋出现裂缝和倾斜主要是自身的因素造成的,原告房屋主体是1991年建造的,结构措施不完善,没有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及拉结钢筋,采用预制空心楼板,整体性较差,而原告的房屋南面楼梯间和北面均为2010年左右2次搭建的,与原房屋主体不是同一整体,且被告兴盛公司施工前原告的房屋已经存在裂缝和倾斜,故被告不应当对原告原有房屋的缺陷进行赔偿;2、华科公司和东南建设的两份鉴定报告存在相互矛盾的情况,不能证明原告危房是由被告原因导致的。
被告兴盛公司辩称,原告房屋出现裂缝和倾斜主要是房屋自身的缺陷造成的,兴盛公司只是施工方,是依照被告黎里卫生院提供的图纸进行施工的。不同意由兴盛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辩主张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综合证据和当庭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的宅基地位于苏州市**区黎里镇和尚圩港南5号,1991年***经批准在该宅基地上自行建造住宅,批准的建筑占地面积为住宅88平方米、附房26平方米。
2015年11月18日,黎里卫生院作为发包人与兴盛公司作为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黎里卫生院将改扩建工程发包给兴盛公司,工程内容为土建、安装及附属(含排水),计划开工日期为2015年11月5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16年10月29日。该工程于2016年年底完工。
2017年2月27日,***起诉黎里卫生院、兴盛公司,认为其房屋出现多处裂缝是由于黎里卫生院扩建施工造成,故要求黎里卫生院、兴盛公司赔偿房屋损坏修缮或重建的一切费用。在该案中***申请委托司法鉴定单位对其房屋损坏的修缮费用(包括修复、人工、清理、材料、住宿等费用)及期限进行评估;若构成危房,无法修复,恢复原状,对房屋重建的费用(包括修复、人工、清理、材料、住宿等费用)及期限进行评估。2017年12月15日,江苏华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科公司)出具鉴定报告一份,报告内容为房屋破损与相邻工程施工间的因果关系鉴定。该报告的概况中载明黎里卫生院改扩建工程北侧外墙与***房屋南侧外墙外侧最近距离约12.4米(距离***房屋院内南侧围墙外侧约7.6米);现场检查发现房屋楼梯与房屋主体交接处(1/A轴处)墙体未采用咬槎砌筑,一、二层墙体存在竖向缝隙,二层墙与屋面梁交接处存有缝隙,一层墙窗角存在斜向裂缝,房屋部分预制混凝土楼面板间拼缝明显,房屋室外地坪存在沉陷、开裂现象,地坪与房屋墙体间存在缝隙,地坪沉陷方向指向南侧,东西向围墙存在明显向南倾斜现象,围墙底部与地坪脱开,南北向围墙存在开裂现象;原因分析中载明1、黎里卫生院改扩建工程基坑开挖深度约5m,***的房屋在其影响范围内,2、***房屋墙体为烧结普通砖、混合砂浆砌筑的空斗墙,构造措施不完善,楼梯与房屋主体交接处(1/A轴处)墙体未采用咬槎砌筑,整体性较差,加之经过多年的使用,外界环境侵蚀造成砌筑砂浆粉化、缺失,抵抗外界作用的能力较差,黎里卫生院改扩建工程施工期间的降水及振动等易使该房屋部分连接薄弱部分出现破损,3、现场检查发现***房屋整体倾斜方向、墙体倾斜方向、地坪沉陷方向及围墙裂缝走向均指向黎里卫生院改扩建工程所在位置;综上,***房屋出现的破损与黎里卫生院改扩建工程的施工有关。为此,***支付检测费45000元。2018年1月2日,本院发函要求华科公司就鉴定意见中黎里卫生院改扩建工程施工造成***房屋出现现有破损损失的关联度予以明确。2018年1月11日,华科公司回函称结合***房屋破损情况及本司现场检测情况,据此判断***房屋出现破损与黎里卫生院改扩建工程的施工有关,但关联度,本司不宜判定,应由法院结合报告综合判定。后***于2018年1月8日自愿撤回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2018年1月17日,***又起诉黎里卫生院、兴盛公司,赔偿房屋损坏修缮或重建的一切费用,要求赔偿房屋损坏修缮或重建的一切费用。在该案中***申请委托司法鉴定单位对其房屋损坏的修缮费用(包括修复、人工、清理、材料、住宿等费用)及期限进行评估;若构成危房,无法修复,恢复原状,对房屋重建的费用(包括修复、人工、清理、材料、住宿等费用)及期限进行评估。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委托南京东南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南公司)检测房屋并制定相应的修复方案。2018年4月17日,***同意先行撤回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2018年5月10日,***再次起诉黎里卫生院、兴盛公司,要求赔偿房屋损坏修缮或重建的一切费用。该案中***提供了2018年6月27日东南公司出具***房屋危险性及修复方案鉴定报告一份。该报告的房屋基本情况中载明涉案房屋建造于1991年左右,为两层砖混结构自建住房、坡屋顶,其中阁楼层以上部分为2010年左右建造,房屋墙体为220mm厚的空斗墙(采用的为八五砖),墙体粘结材料采用的是水泥混合砂浆,房屋楼面采用预制板,屋面为瓦屋面、木屋板、木檩条组成,***自述房屋采用条形浅基础;现场检查房屋存在问题为墙面粉刷裂缝、墙体裂缝、砌体墙与混凝土构件之间脱开、预制板拼缝、木构件顺纹干缩裂纹、阁楼层砌体墙砂浆不饱满等;房屋危险性鉴定中载明砌体墙的现场检测可知部分存在裂缝的墙体及部分倾斜率较大的墙体已达到危标第5.3.3条的要求,在考虑结构构件抗力与效应之比调整系数的基础上,大部分墙体的受压承载力不能满足规范要求,应评为危险点,混凝土构件现场检查未发现存在明显裂缝、变形等问题,除了预制板之间的拼缝,未发现预制板构件存在其他明显的裂缝、变形等问题,可认为混凝土、预制板不存在危险构件,木构件经检查未发现存在明显损伤,不存在危险构件,围护结构经现场检查未发现房屋围护结构存在明显的开裂、变形等现象,可以认为不存在危险性,综合以上分析结果,***房屋危险性等级评定为D级,即承重结构已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处于危险状态,构成整幢危房;修复方案中载明将房屋拆除至基础顶面,按照原建造标准进行重建。为此,***支付鉴定费35000元。黎里卫生院对华科公司与东南公司的鉴定报告存在异议,认为华科公司检测往南倾斜最大的地方就是南面中间***违章搭建的楼梯间,根据常理,违章搭建往往会往外倾斜,而***房屋楼梯间的外面就是南面,故违章搭建往南倾斜很正常;内墙在测量时华科公司是从内墙的顶部向下测量,而1991年农村建房粉刷时的墙面都是不精准的,大部分都是顶部或拐角地方粉刷时增厚、不规则的,故内墙上面的粉刷要比下面厚,从内墙的上面往下测量肯定往南倾斜,如果要准确鉴定应钻墙,将内墙上部的粉刷与下面的粉刷的差额部分扣除再进行检测,此外还涉及原有的砂浆强度是否与裂缝有关,如为承重墙,裂缝应当是两面贯穿的,而鉴定中没有检测,故华科公司的鉴定结论不科学;东南公司的鉴定报告中北阳台东测点向北倾斜千分之4.9、南阳台西测点向北倾斜千分之2.1,而华科公司在上述两点的检测分另为向南倾斜千分之6.1、向南倾斜千分之12.48,存在明显的不一致,故华科公司的鉴定结论不正确;东南公司检测的内墙是往南倾斜的,而外墙检测是向北倾斜,且东南公司测量内墙时是从内老顽童中的顶部向下测量,这是不正确的,理由同上,因此故东南公司的鉴定报告在很多地方否定了华科公司的鉴定报告,根据两份互相矛盾的鉴定报告,不能认定***的房屋是D级危房,故申请重新鉴定该房屋的建造年限、空斗墙、砂浆、未设钢筋、自然沉降、违章建筑(包括2010年左右建的阁楼层、南面楼梯间、北面阳台)等与现状倾斜有无因果关系。本院就黎里卫生院的上述异议分别向华科公司和东南公司去函。2018年11月27日东南公司回函称其鉴定报告中列出的对涉案房屋倾斜数值为现场实测值,并对该数据的准确性负责,对于其他单位的检测报告及检测数值,无法评价,需要说明的是技术人员在测点的位置、观测高度等选择上不可能完全相同,测得的数据不完全一致是正常的;根据涉案房屋的倾斜数值及倾斜规律,且个别单层墙体(含面层)的倾斜绝对值已经达到了65mm,即便考虑常规墙体粉刷层厚度偏差,倾斜率也已经远远超过了现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限值要求;涉案房屋被评定为D级危房的主要原因是大部分墙体承载力不能满足规范要求及部分墙体的倾斜值超过现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限值要求。2018年12月11日,华科公司回函称对两份鉴定报告中房屋整体倾斜相关数据进行分析认为虽有所差异,但均表明该房屋整体向南倾斜,不影响华科公司所作的最终结论;按黎里卫生院的说法,内墙上面的粉刷比下面的厚,在保证墙体竖直砌筑且不受房屋整体倾斜影响的情况下,A轴、C轴墙体的北侧墙面应向北倾斜、南侧墙面应向南倾斜,而两份鉴定报告中的数据均显示A轴、C轴墙体向南倾斜,故华科公司所测的墙体倾斜结果无误;现实墙体的表面非玻璃镜面,测点高差、测点位置的不同均可导致测量数据的差异,且东南公司鉴定测量时间与本司测量时间相差8个月,在此期间,房屋受周边环境等因素影响,其各测点的倾斜值亦可能产生变化。该案审理中,本院又根据***的申请委托苏州正信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正信造价)对***房屋修复进行造价评估。2018年9月30日正信造价出具造价评估报告一份,该报告总说明部分载明本工程为就地重建工程,按照修复鉴定报告要求,将房屋拆除至基础顶面,按照原有标准进行重建,原有砌砖利用率为50%、原有屋面瓦利用率为50%、原有屋面脊瓦利用率为0%、原有屋面木结构桁条利用率为100%、原有屋面木结构木椽利用率为50%、原有木屋面板利用率为50%,修复评估总造价为331606.07元。为此***支付鉴定费3000元。2019年3月18日***自愿撤回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2019年5月8日***重新起诉黎里卫生院、兴盛公司,要求赔偿房屋损坏修缮或重建的一切费用。审理中,黎里卫生院申请鉴定黎里卫生院改扩建工程、涉案房屋自身状况与房屋产生裂缝、倾斜的原因力大小。本院委托江苏方测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鉴定。该公司回函称因没有国家规范及标准对造成房屋裂缝及倾斜的作用力大小占比进行明文规定,其无法对“关于造成房屋裂缝、倾斜的作用力大小占比(关联度)”进行鉴定。后本院又委托南京仁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鉴定有限公司进行鉴定。该公司回函称该委托事宜超出其能力范围,无法完成此项委托。
另查明,兴盛公司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并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
庭审中,***申请正信造价的鉴定人员鲁某,4、陆某,4、宋某,4出庭接受质询。
鲁某,4陈述正信造价的评估报告是依据东南公司的报告出具的,将原告的房屋拆除至基础顶面进行重建,恢复原有的使用功能,从专业领域来说,修缮指拆除后重新新建恢复使用功能,其实就是修复。评估报告是套用2013年江苏省的造价清单,分项清单上所有的工程量和单价也是按照拆除后全部恢复重建的工程量标准计算的,并根据现场勘查、查询资料酌情考虑了部分材料的重复利用。房屋重建后是可以入住的。
陆某,4陈述其是负责安装专业的,正信造价出具的评估报告是重建的报告,但要根据工程性质套用不同的定额,包括拆、补、修。安装部分是重建的,都是按照国家规定的定额计算的。
宋某,4陈述一个项目的修复和修缮的计算标准是一样的,但人工的单价有区别。涉案房屋基础部分没有拆除,只是重建了地上部分。根据东南公司的平面图现场勘查后,修复成原状,原告要求解决房屋危险等级,还需要进一步提供施工图纸。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农村建房准建证、村镇建设许可证、华科公司(2017)司鉴字第025号鉴定报告、东南公司第SF201806058号鉴定报告、正信造价评估报告及鉴定费票据,被告黎里卫生院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兴盛公司施工资质证明,本院调取的(2017)苏0509民初2619号民事裁定书、(2018)苏0509民初992号民事裁定书、(2018)苏0509民初5301号民事裁定书、华科公司、东南公司的异议回复函,专家证人鲁某,4、陆某,4、宋某,4的陈述以及到庭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一、原告房屋自身因素及被告兴盛公司的施工行为对原告房屋构成危房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的责任比例。
原告***主张,根据华科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可以证明原告所有的房屋出现裂缝和倾斜等损害是被告黎里卫生院的改扩建工程施工造成的;根据东南公司的鉴定意见,原告的房屋已属于D级危房,应拆除重建,故应由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的全部损失。
被告黎里卫生院、兴盛公司认为,原告的房屋出现裂缝和倾斜主要还是其自身因素造成,包括建造时间、建造材料及二次搭建部分都是引起房屋损坏的主要原因;华科公司和东南公司的检测报告中可以看出相同部位的测试点的数据是相反的,故不认可原告的房屋属于D级危房,不应由两被告就房屋的损坏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本院委托华科公司与东南公司所作的鉴定报告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均具鉴定资质,虽然两份鉴定意见中部分测点存在相反的数据,但两份鉴定申请的内容不同,使用的测试方法亦不尽相同,即使在同一外墙面上,测点位置、观测高度也有所不同,再加上涉案房屋建造使用时间已有二十多年,墙面不平整,均可导致测量数据的差异,且两次测量时间相隔八个月,在此期间房屋可能受到周边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引起测点的倾斜值发生变化,但两份鉴定报告对于房屋整体往南倾斜的结论是一致的,故本院对两份鉴定结论的证明力均予以确认。华科公司的鉴定报告在分析涉案房屋出现破损原因时认为,一方面与黎里卫生院改扩建工程施工有关,另一方面与房屋本身的构造措施不完善、整体性较差、外界环境侵蚀造成房屋抵抗外界作用能力较差有关,因此不能认定原告房屋出现破损的唯一原因是黎里卫生院的改扩建工程。东南公司在鉴定时对房屋材料强度根据现场实测值进行选取,对结构布置和结构构件尺寸根据现场测绘结果进行选取,在此基础上对房屋在恒、活及风荷载作用下的承载力根据PKMK进行计算后认为房屋结构承载力上,一层大部分墙体的受压承载力不满足规范要求,二层部分墙体的受压承载力不满足规范要求;对房屋危险性鉴定中认为砌体墙中部分存在裂缝的墙体及部分倾斜率较大的墙体,该部分墙体的受压承载力已不能满足规范要求,综合认定原告房屋的承重结构已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使得房屋整体处于危险状态,因此可以认为原告的房屋构成整幢危房既有房屋本身结构承载力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因素,也有墙体出现裂缝和倾斜的因素。本院亦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涉案房屋产生的裂缝、倾斜的原因力大小进行鉴定,后因无法鉴定而撤回。被告黎里卫生院虽提供照片称原告房屋在施工前已有裂缝,但原告认为照片是在施工后第二天拍摄的,根据现有证据亦不能区分房屋目前的裂缝和倾斜中哪部分是由施工造成。综上,考虑到原告房屋自身结构与黎里卫生院改扩建施工对房屋损坏均存在过错,但无法确定原因力大小,故本院酌情认定原、被告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二、对原告房屋损失的认定。
原告***主张,正信造价的评估报告是错误的,东南公司的鉴定报告是将原告的房屋鉴定为D级危房,属于不能使用的房屋,根据相关规定应当属于没有修缮价值,需要拆除进行重建的房屋,同时鉴定人员当庭称没有图纸,不能正确评估造价,故原告咨询了本地建筑公司和施工队给出的重建方案,认为损失应为50万元。
被告黎里卫生院、兴盛公司认为,原告的房屋是1991年建造的,是最基本的农村建房,也没有委托建筑公司建造,而正信造价评估依据的是2009年、2014年的相关标准,故该造价报告不符合东南公司关于“按照原建造标准进行重建”的要求,故申请重新鉴定。
本院认为,正信造价的评估报告载明其是依据东南公司的修复鉴定报告要求将房屋拆除至基础顶面后按照原有标准进行重建作出的,虽然表述是修缮、安装工程,但从鉴定人员的庭审陈述以及分部分项的工程量来看,均是按照重建的标准和建设方提供的施工设计图进行的,并结合实际考虑了原有材料的再使用率,故符合东南公司的要求,关于费用标准,虽然原告的房屋建造于1991年,但重建评估的时间为2018年,原告房屋重建时间实际将晚于2018年,仍按1991年的标准计算建房成本,不具有可操作性;随着时代发展,即便是农村建房,建造标准亦相应调整,且重新建造的房屋理应符合当前的建筑要求,故对原、被告的意见不予采纳,原告主张建房成本为50万元,亦无客观依据,本院确认原告房屋重建的价格为331606.07元。
综上,本院认为,原告的房屋属于危房,需要重建,重建的造价为331606.07元。因原告与被告兴盛公司对造成危房均存在过错,且由双方各自承担50%的赔偿责任,则被告兴盛公司应赔偿原告***165803.04元,因本案产生的鉴定费共计83000元,亦由双方对半承担。由于被告黎里卫生院将涉案工程发包给有建筑施工资质的被告兴盛公司,且现无证据证明被告黎里卫生院在施工时存在侵权行为,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黎里卫生院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兴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165803.04元。(上述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请支付至原告指定账户;或支付至法院账户,户名:苏州市**区人民法院;账号:62×××6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分行营业部)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赔偿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00元,鉴定费83000元,合计92100元,由被告**兴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6050元,由原告***负担46050元,被告负担之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交于法院,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用扣除应承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本院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76),并将已交上诉费凭证提交我院。
审 判 长  邵晓波
人民陪审员  管凤兰
人民陪审员  刘俊兵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小菊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