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兴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吴江美虹纺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民终62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建英,北京市国泰世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欢喜,北京市国泰世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江美虹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荷花村。
法定代表人:韩兴妹,执行董事。
原审第三人:吴江兴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汽车站南站。
法定代表人:王阿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根荣,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吴江美虹纺织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吴江兴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509民初9308号民事判决(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交后仍未能按期足额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 斌
审判员 顾 平
审判员 郭 锐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姚冰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