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823民初2687号
原告:河南方胜冶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南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6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南京市民。
原告河南方胜冶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河南方胜冶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3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方胜冶金材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方胜冶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60元,减半收取计330元,由原告河南方胜冶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 芳
书 记 员 **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