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北达环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5执恢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北达环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地址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润地利科技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无锡市蠡园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澳花园大酒店集团有限公司,地址金坛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59年6月6日生,汉族,住苏州。 被执行人:**,男,1978年5月4日生,汉族,住无锡市南长区。 被执行人:***,男,1975年5月5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执行人:***,男,1965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丹阳市。 被执行人:**,男,1969年6月23日生,汉族,住苏州。 申请执行人**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北达环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润地利科技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江**澳花园酒店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初字第000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江苏北达环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返还**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3000万元,并自2014年4月16日起按照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江苏北达环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违约金15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三、润地利科技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江**澳花园酒店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江苏北达环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驳回**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93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江苏北达环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润地利科技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江**澳花园酒店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18143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立案执行,于2017年11月21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8年9月27日,申请执行人**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作出(2015)苏中执字第00671号执行裁定:追加***、**、***、***、**为被执行人,***、**、***、***、**分别在5600万元、280万元、210万元、210万元、210万元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3月20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因被执行人江苏北达环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润地利科技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江**澳花园酒店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2022年7月11日,本院再次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1814300元及相应利息。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7月20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申请执行人寄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案件受理通知书。2022年7月22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寄出了执行裁定书、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责令申报财产。 2022年7月22日,申请执行人**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已签收上述执行文书。经查,邮寄至被执行人江苏北达环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邮件反馈因“收件人不在收件地址,且无法联系收件人”退回;邮寄至被执行人江**澳花园酒店集团有限公司的邮件反馈因“收件人不在收件地址,且无法联系收件人”退回;邮寄至被执行人***的邮件反馈因“查无此人,且无法联系收件人”退回;邮寄至被执行人**的邮件反馈因“收件人不在收件地址,且无法联系收件人”退回;邮寄至被执行人***的邮件反馈因“迁移新址不明,且无法联系收件人”退回;邮寄至被执行人***的邮件反馈因“收件人不在收件地址,且无法联系收件人”退回;邮寄至被执行人**的邮件反馈因“收件人不在收件地址,且无法联系收件人”退回。 二、2022年7月14日、2022年9月28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等发起财产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2022年10月27日,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江**澳花园大酒店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苏D×××*****牌汽车、苏D×××**奥迪牌汽车、苏D×××**五菱牌汽车、苏D×××*****牌汽车、苏D×××**奥迪牌汽车共五辆(查封期限自2022年10月27日起至2024年10月26日止),上述车辆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 2.2022年9月9日,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保单号为:000000XXXX07的保险产品一份、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保单号为:350081200XXXX04的保险产品一份(冻结期限自2022年9月9日起至2025年9月8日止)。2022年10月27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保单号为:006717453XXXX08、P103100005XXXX91的保险产品两份(冻结期限自2022年10月27日起至2025年10月26日止)。 3.2022年11月1日,本院依法抛售被执行人**持有中国铝业无限售流通股500股,得款1937.36元。 2022年11月11日、11月20日,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637.17元。 2022年11月14日、11月21日,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916.91元。 上述款项合计15491.44元,已抵作执行费,上缴国库。 4.2022年10月27日,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澳花园大酒店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金坛市XXX路XXXX号(产权证号为:XXXXXXX、XXXXX、XXXXXX)房屋(查封期限自2022年10月27日起至2024年10月26日止),该不动产已被100余家法院在先查封,本案无处置权。 2022年10月13日,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丹阳市延陵镇XXXX路XX号不动产(查封期限自2022年10月13日起至2025年10月12日止),本案已向该不动产首封法院常熟市人民法院参与分配。 2022年8月26日,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苏州工业园区XXXX花园XX幢XXX室不动产(查封期限自2022年8月26日起至2025年8月25日止),本案已向该不动产首封法院常熟市人民法院参与分配。 三、2022年7月18日,本院工作人员至被执行人江苏北达环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工商注册登记的地址走访调查,该地址已不再经营,未发现江苏北达环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22年12月5日,本院工作人员至被执行人***的户籍地苏州工业园区XXX花园X幢XXXX室,被执行人**的户籍地苏州工业园区XXX花园XX幢XXX室现场调查,均未找到两被执行人。 2022年8月17日,本院委托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在辖区内现无不动产登记信息;2022年10月25日,本院委托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反馈信息与上述查封情况一致;2022年10月25日,本院委托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在辖区内无不动产登记信息。2022年10月25日,本院委托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江**澳花园大酒店集团有限公司的不动产情况,反馈信息与上述查封情况一致。 四、2018年11月28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2破9号公告,通知润地利科技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进入重整程序。2019年8月15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宣告润地利科技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破产。 五、2022年10月25日,因被执行人江苏北达环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澳花园酒店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上述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六、经关联案件检索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江苏北达环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澳花园酒店集团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其他案件已终结执行程序。 七、2023年1月13日,本院视频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并告知其可以对被执行人行使申请审计、申请破产、悬赏执行等权利,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委托财务审计、移送破产审查、公告悬赏执行等调查措施,但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31814300元,实际执行到位人民币0元,本案执行费人民币99214元,实际执行到位15491.44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照片、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2破9号民事裁定书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轮候查封的车辆、不动产无处置权,无法处置,冻结的保险产品目前不宜处置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本次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5)***初字第00058号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润地利科技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执行 二、终结(2015)***初字第00058号民事判决书对江苏北达环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澳花园酒店集团有限公司、***、**、***、***、**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沈 如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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