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5民初7471号
原告:***,男,197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
原告:***,男,198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江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138262652E,住所地江苏省吴江经济开发区江陵东路5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滨淮农场一管区。
第三人:浙江住迅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MA2H522J71,住所地浙江省宁波高新区翔云北路99号9号楼7-4-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吴江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住迅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