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509执55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环宇建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684673021172K,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常乐镇中南村六组。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吴江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509138262652E,住所地江苏身苏州市吴江经济开发区江陵东路58号。
法定代表人:***。
江苏环宇建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吴江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5民终12923号民事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吴江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江苏环宇建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即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809643.51元,执行费30496.00元。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苏环宇建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调查材料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5民终129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夏 锋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杜 超
书 记 员 桑莹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