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吴江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尊**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2802民初845号 原告:吴江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开发区江陵东路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中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镇小***8号院17幢1层18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中宇远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6号院5号楼3层30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吴江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尊**有限公司、中宇远方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5日立案。原告吴江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江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吴江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吴江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黄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