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科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科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晋煤集团坪上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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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521民初610号

原告:山西科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唐华路21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男,194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长治县新店镇人,山西科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太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唐华路2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某,山西翰林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金城街3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西晋煤集团坪上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沁水县端氏镇。

法定代表人:赵某。

原告山西科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晋煤集团坪上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与二被告达成和解,二被告已支付所欠工程款。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科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科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16元,减半收取计2908元,由原告山西科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连眺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