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509执5157号
申请人***,男,1963年7月26日出生,53岁,汉族号码430522196307266579,住湖南省新邵县。
被执行人吴江市天马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交通北路89号,法定代表人:***,机构代码:913205092513260648。
原告***与被告吴江市天马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09民初99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明确:“一、被告吴江市天马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09745.56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30000元,尚应赔偿原告179745.56元,由被告吴江市天马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请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开户行:**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赔偿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2122元,由原告负担400元,被告吴江市天马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1722元,原、被告双方各自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上交至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被告吴江市天马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生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即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79745.56元,执行费2596.00元。
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提供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以上材料发出后,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几大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开户、存款情况;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情况;向***房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寄发了限期举证通知书,要求申请执行人在收到本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能提供有效执行线索本院将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调查材料等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风险责任和程序终结执行的相关规定及救济途径。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09民初9920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若申请执行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