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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某某、天马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509民初9350号 原告:倪某某,男,196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问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问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天马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交通路404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大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倪某某与被告天马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原告倪某某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倪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倪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倪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