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陕0502执344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大泰彩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系该公司法务。
被执行人**,男,汉族,居民。
上列当事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5月24日作出的(2016)陕0502民初53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大泰彩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执行标的为:12586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978元、**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执行中,本院经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股权等;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地产登记;经传统查询在被执行人**所在地村委会实地调查被执行人**经济收入来源、到期债权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同时,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消措施,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并约谈申请执行人西安大泰彩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西安大泰彩钢有限公司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西安大泰彩钢有限公司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杨 军
人民陪审员 王 蕾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