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民初31273号
原告:北京信远通环境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恒润盛达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信远通环境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恒润盛达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北京信远通环境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信远通环境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信远通环境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